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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監察署-戀物管制處 《內部務實指引守則》,2

小说:《 戀襪管制條例》 2025-09-05 08:13 5hhhhh 3400 ℃

垃圾袋(型號FMA-GB-01,容量30升,材質高密度聚乙烯)。

操作步驟:

地面清掃:使用掃帚清除地面灰塵與雜物(執行時間不少於10分鐘),隨後以拖把蘸取清潔劑擦拭至無腳印或污跡(執行時間不少於15分鐘),廢水倒入指定排水槽(型號FMA-DS-01)。

儲物櫃與鏡面處理:以抹布蘸取清潔劑擦拭儲物櫃表面(每個儲物櫃不少於30秒,總計不少於4分鐘),鏡面擦拭至無水痕或指紋(不少於5分鐘),確保光潔可鑑。

長椅與垃圾清理:用抹布擦拭長椅表面(每張不少於2分鐘,總計不少於6分鐘),將垃圾收集至垃圾袋並密封,運至場所指定回收點(距離不超50米)。

驗收標準:

清掃完成後,由場所指定女性負責人進行目視與觸感檢查,確認地面無塵、儲物櫃無痕、鏡面無漬、長椅無殘留物,並簽署驗收單(編號FMA-CC-01)。

若未達標(如發現單一污點或殘留物),受罰者需於15分鐘內整改,直至合格,整改時間不計入服務時長。

(b) 拘束要求:

裝置規格:

手腳連鎖裝置:型號FMA-CH-01,材質不銹鋼,總重量2.5公斤,包含手銬(內徑6厘米,鏈長30厘米,配備彈簧鎖)、腳鐐(內徑8厘米,鏈長50厘米,配備彈簧鎖),通過中央鎖鏈(長度1米,材質鍛鋼)限制活動範圍至2米,鎖鏈末端連接至移動清掃車(型號FMA-CV-01,尺寸1.5x1x1米,配備工具儲存槽與固定環)。

GPS電擊項圈:型號FMA-GC-01,重量300克,具備GPS定位及虛擬圍欄功能(範圍設定為服務場所半徑10米),超出範圍即觸發電擊(電壓50伏,脈衝持續3秒),電池續航30天,配備充電器(型號FMA-CHG-01)每日檢查電量。

無臉頭套:型號FMA-FH-01,採用黑色不透光織物,覆蓋頭部,設呼吸孔(直徑2厘米,位於鼻部下方),遮蔽臉部特徵,防止身份識別及外部營救,頭套底部以彈性綁帶(型號FMA-EB-01)固定於頸部。

臭襪子口塞:採用「2A」標準臭襪子(硫化物含量≥50ppm,經氣味檢測儀FMA-OD-02驗證),塞入口腔(深度3厘米),以矽膠綁帶(型號FMA-SB-01,寬度2厘米,長度可調)固定,增強羞辱效果並限制言語表達。

無線隔音耳塞:型號FMA-EP-01,隔音等級30分貝,阻斷外界聲音,強化心理孤立感,通過電子鎖固定於耳內,防止移除。

電子鎖:型號FMA-EL-01,電池續航30天,應用於手腳連鎖裝置及耳塞,由管制處人員每日檢查並鎖定,確保無法自行脫卸。

佩戴規程:

每日服務開始前30分鐘,於管制處準備室(面積10平方米,設操作台FMA-WT-01)由2名指定人員執行佩戴程序:首先安裝手腳連鎖裝置並連接至移動清掃車固定環,隨後佩戴GPS電擊項圈、無臉頭套、臭襪子口塞及無線隔音耳塞,[[rb:完成後檢查所有鎖定裝置並記錄於 > 拘束檢查表]](編號FMA-DR-01)。

抵達服務地點後,受罰者由押送車(型號FMA-TV-01,配備武裝人員2名)護送至清掃區域,移動清掃車停靠於指定位置(距離清掃點不超5米),鎖鏈確保活動範圍受控。

安全與維護:

手腳連鎖裝置內設軟墊襯裡(厚度5毫米,矽膠材質),防止長期佩戴或移動造成皮膚損傷。若出現紅腫或輕微擦傷,由押送人員使用藥膏(型號FMA-MC-01,成分為抗菌軟膏)處理,但不解除拘束。

每日服務結束後,所有裝置進行消毒(使用75%酒精溶液擦拭,耗時10分鐘),存放於指定儲存箱(型號FMA-SB-03,容量50升,設通風孔),頭套與口塞內襪子每3日更換,確保氣味濃度維持標準。

(b) 標識要求:

制服規格:

穿著標有「戀襪矯正者」字樣的制服(型號FMA-UN-01,材質聚酯纖維,紅色底白色文字,前胸與背部文字高度10厘米,尺寸M/L),每日由管制處清洗並配發,確保標識鮮明可辨且無異味掩蓋口塞效果。

制服設計確保耐用性,袖口與下擺設彈性收邊,避免清掃時滑落或遮蓋拘束裝置。

附加標識:

移動清掃車側面貼附「女權監察署矯正服務」標籤(型號FMA-LB-01,尺寸30x20厘米,黑色底白字,採用防水材質),強化服務的權威性與公開性,標籤每日檢查確保無脫落或模糊。

(c) 監督管理:

人員監督:

由女權監察署公共服務組指定人員(2名,持有「服務監督證書」FMA-SC-01)全程監督,使用手持攝影機(型號FMA-CM-02,解析度1080p,配備廣角鏡頭)記錄清掃過程與受罰者行為表現,影像存檔於管制處數據庫(編號FMA-SV-01,保留30天)。

監督員負責檢查清掃完成度(面積覆蓋率需達95%)、清潔質量(通過率需達90%,以目視與觸感為準)及違規行為(如故意減慢速度或未完成指定區域)。

武裝監控:

服務地點出入口部署武裝人員(每班2人,配備電擊棒FMA-ES-02,電壓1000伏,續航8小時),防止受罰者逃脫或外部人員干擾,押送車(型號FMA-TV-01,配備武裝人員2名)全程待命,停靠於服務點50米範圍內,車輛配備通訊設備(型號FMA-CM-03)與監控室聯繫。

出入口安裝移動監控攝像頭(型號FMA-MC-03,電池續航12小時,視角120度,具夜視功能),實時傳輸影像至管制處監控室(編號FMA-MR-01),確保全天候監控。

記錄與報告:

每日記錄清掃面積(單位:平方米)、垃圾處理量(單位:公斤)、完成時間(單位:分鐘)及違規次數,[[rb:匯總於 > 服務執行日誌]](編號FMA-SL-01),由監督員與場所負責人共同簽署確認。

若發現違規(如偷懶或未按規程操作),監督員發出口頭警告並記錄,違規超過3次/日者追加服務時間30分鐘,追加時間由監督員現場計時並存檔。

B. 公眾發泄工具

(a) 服務內容:

任務概述:

在女權監察署外部指定公共場所作為公眾發泄工具,每日服務時長4小時,供女性公眾進行情緒宣洩,形式包括言語辱罵及輕度物理敲擊,旨在強化受罰者的羞辱感與服從意識。

每日最低要求:服務至少15名女性參與者,總發泄次數不少於30次(每人限2次發泄行為,含辱罵或敲擊)。

指定地點:

學校:女子中學操場邊角,設臨時隔離區(面積10平方米,四周圍欄FMA-FN-01,高度2米,材質鋼網,配備進出口閘門FMA-GT-01),每日使用時間14:00-18:00。

護士休息室:公立醫院護士休息區外走廊,設固定柱(型號FMA-FP-02,高度2米,材質鋼鐵,直徑10厘米,面積8平方米,周邊設警示線FMA-WL-01,長度20米),每日使用時間15:00-19:00。地點由公共服務組每日選定,提前24小時於女權監察署官方網站發佈通知(編號FMA-NT-02),參與者需持女性身份證明現場登記(每日上限20人),登記表(編號FMA-RG-01)由監督員管理。

執行規程:

發泄形式:

言語辱罵:女性可對受罰者進行針對性羞辱(如「你這種變態只配被唾棄」或「你的存在是女權的恥辱」),每次持續不少於1分鐘,監督員記錄辱罵次數與內容概要。

擊打:使用指定工具或拳脚,擊打部位限於背部或臀部,每次不少於5下,每日每人總次數上限50下,確保無傷害性。

操作步驟:

女性抵達服務點,向監督員表明發泄意願(辱罵或敲擊),監督員核驗身份並提供拍板(若選擇擊打)。

發泄過程中,監督員計時並記錄參與者身份(姓名、證件號)、發泄方式及次數,確保符合規範。

發泄結束後,參與者填寫滿意度調查表(編號FMA-FB-02,3題,包含「效果是否滿意」及「服務態度」),交由監督員存檔。

限制與規範:

敲擊不得針對頭部、脊椎或關節,監督員可立即制止並取消其參與資格,[[rb:違規記錄於 > 異常事件報告]](編號FMA-IR-01)。

每名女性每次發泄時間不超過5分鐘,若超出,監督員提示結束並引導下一位參與者。

(b) 拘束要求:

裝置規格:

拘束衣:型號FMA-RS-01,材質強化尼龍,總重量3公斤,配備5條固定帶(寬5厘米,長度可調),鎖定於背部,限制上肢活動,僅允許手腕10厘米活動範圍以保持站立穩定,固定帶通過背部鎖扣(型號FMA-LK-01)鎖定。

短腳鐐:型號FMA-SF-01,內徑8厘米,鏈長20厘米,材質不銹鋼,限制步伐至20厘米,確保站立姿勢穩固且無法移動。

GPS電擊項圈:型號FMA-GC-01,重量300克,具備GPS定位及虛擬圍欄功能(範圍設定為服務點半徑5米),超出範圍觸發電擊(電壓可調,最高100伏,脈衝持續3秒),電池續航30天,每日檢查電量。

無臉頭套:型號FMA-FH-01,採用黑色不透光織物,覆蓋頭部,設呼吸孔(直徑2厘米,位於鼻部下方),遮蔽臉部特徵,頭套底部以彈性綁帶(型號FMA-EB-01)固定於頸部。

臭襪子口塞:型號FMA-MS-01,內置「2A」標準臭襪子(硫化物含量≥50ppm),塞入口腔(深度3厘米),以矽膠綁帶(型號FMA-SB-01)固定,限制言語表達並增強羞辱。

無線隔音耳塞:型號FMA-EP-01,隔音等級30分貝,阻斷外界聲音,通過電子鎖固定於耳內。

電子鎖:型號FMA-EL-01,電池續航30天,應用於拘束衣、短腳鐐及耳塞,由管制處人員每日檢查並鎖定。

佩戴規程:

每日服務開始前30分鐘,於管制處準備室由2名指定人員執行佩戴程序:首先安裝拘束衣並鎖定固定帶,接著佩戴短腳鐐並連接至固定柱(型號FMA-FP-02,高度2米),隨後安裝GPS電擊項圈、無臉頭套、臭襪子口塞及無線隔音耳塞,[[rb:完成後檢查所有鎖定裝置並記錄於 > 拘束檢查表]](編號FMA-DR-01)。

抵達服務地點後,受罰者被固定於隔離區內固定柱,保持站立姿勢,頭部高度略低於女性平均肩線(約1.4米),便於辱罵與敲擊操作。

安全與維護:

拘束衣內設軟墊襯裡(厚度5毫米,矽膠材質),防止敲擊造成嚴重瘀青。若出現輕微傷痕,由押送人員使用藥膏(型號FMA-MC-01)處理,若傷勢影響服務(如出血面積超5平方厘米),暫停服務並由醫療組(配備FMA-MD-01儀器)檢查。

每日服務結束後,裝置消毒(75%酒精擦拭,耗時10分鐘),存放於儲存箱(型號FMA-SB-03),頭套與口塞內襪子每3日更換。

(b) 標識要求:

制服規格:

穿著標有「戀襪矯正者」字樣的制服(型號FMA-UN-01,材質聚酯纖維,紅色底白色文字,前胸與背部文字高度10厘米,尺寸M/L),每日由管制處清洗並配發,確保標識清晰。

制服背部設反光條(寬度2厘米),便於昏暗環境下辨識,袖口與下擺設彈性收邊,避免滑落。

附加標識:

固定柱旁設置標牌(型號FMA-SG-02,尺寸50x30厘米,黑色底白字,標註「公眾發泄工具」),每日檢查確保無損壞或遮擋,隔離區入口設警示牌(型號FMA-WG-01,標註「僅限女性使用」)。

(c) 監督管理:

人員監督:

由公共服務組指定人員(2名,持有「服務監督證書」FMA-SC-01)全程監督,使用手持攝影機(型號FMA-CM-02)記錄參與人數、發泄方式(辱罵/敲擊次數)及受罰者反應(如掙扎或退縮),影像存檔(編號FMA-FR-01)。

監督員負責核查參與者身份,確保規範執行,若受罰者試圖反抗(如移動身體),可觸發電擊項圈(每次3秒,每日上限3次)。

武裝監控:

出入口部署武裝人員(每班2人,配電擊棒FMA-ES-02),押送車待命,隔離區設監控攝像頭(型號FMA-CC-05,視角120度),實時傳輸至監控室(編號FMA-MR-01)。

記錄與報告:

每日記錄參與人數(目標15人)、發泄次數(目標30次)、完成時間及違規次數,[[rb:匯總於 > 發泄服務執行日誌]](編號FMA-FR-01),由監督員簽署確認。

違規超3次/日者,追加服務時間30分鐘,並記錄詳情提交處長審查。

C. 公眾消臭器

(a) 服務內容:

任務概述:

在女權監察署外部指定公共場所擔任公眾消臭器,每日服務時長4小時,現場為女性即場脫下的鞋子或腳上穿著的襪子消臭,通過強制嗅聞中和氣味,同時接受女性踩踏,強化羞辱與服從效果。

每日最低要求:完成20雙鞋子或20隻腳的消臭任務(每名女性限1雙鞋或1隻腳),若需求超出,優先處理鞋子。

指定地點:

學校:女子中學圖書館旁休息區,面積10平方米,設固定服務平台(型號FMA-SP-01,長2米、寬1米、高度30厘米,材質不銹鋼,表面設防滑紋理),配備遮陽棚(型號FMA-SH-01,面積12平方米,材質防水聚酯),每日使用時間09:00-13:00。

護士休息室:公立醫院護士站外休息角,面積8平方米,設通風管道(型號FMA-VP-01,風量50立方米/小時,管道直徑20厘米)及固定服務平台(同型號),每日使用時間10:00-14:00。地點由公共服務組每日選定並公佈,提前24小時於女權監察署官方網站發佈通知(編號FMA-NT-03),服務點設置標牌(型號FMA-SG-01,尺寸50x30厘米,標註「公眾消臭服務站」),女性可隨時參與。

執行規程:

鞋子消臭:

女性可即場脫下鞋子,將鞋內側置於受罰者鼻前(距離≤10厘米),受罰者執行連續5次深呼吸(每次吸氣量約500毫升,總時長不少於30秒),直至女性確認氣味減弱或表示滿意。若氣味濃烈(硫化物含量≥50ppm,經氣味檢測儀FMA-OD-02測定),嗅聞次數增加至10次,由女性決定。

襪子消臭:

女性可將穿著襪子的腳置於受罰者鼻前,受罰者嗅聞襪子表面,執行連續50次深呼吸,目標為中和氣味至女性可接受程度。若襪子穿著時間超過24小時,嗅聞次數增至80次,由女性指定。

踩踏:

女性可選擇踩踏受罰者背部或頭部,持續時間不超過10秒,每日每日踩踏總次數上限30次。

踩踏前,女性可穿鞋或穿著襪子進行,監督員計時並記錄次數,確保衛生與安全。

操作步驟:

女性抵達服務站,向監督員表明需求(鞋子消臭、襪子消臭或踩踏),監督員開啟遙控口塞並確認受罰者跪趴姿勢。

受罰者將鼻部對準指定部位進行嗅聞,同時接受踩踏(若女性選擇),完成後由女性簽署滿意度調查表(編號FMA-FB-01,5題,包含「氣味減弱程度」及「踩踏體驗」)。

若女性對消臭效果不滿,受罰者需重複嗅聞,直至獲得認可,重複次數由監督員記錄。

(b) 拘束要求:

裝置規格:

拘束衣:型號FMA-RS-01,材質強化尼龍,總重量3公斤,配備5條固定帶(寬5厘米,長度可調),將雙臂環抱固定於胸前,肘部彎曲呈90度,手腕緊貼胸骨,限制上肢活動,確保跪趴姿勢穩定。固定帶通過背部鎖扣(型號FMA-LK-01,材質不銹鋼)鎖定,僅允許微調姿勢以適應嗅聞與踩踏需求。

短腳鐐:型號FMA-SF-01,內徑8厘米,鏈長20厘米,材質不銹鋼,限制膝蓋間距至20厘米,確保跪趴時下肢穩固且無法站立,腳鐐配備彈簧鎖(型號FMA-SL-01)。

鐵鎖固定:鐵鎖(型號FMA-IL-01,直徑2厘米,長度1.5米,材質鍛鋼,重量1公斤)將拘束衣中央固定帶連接至服務平台(型號FMA-SP-01),限制受罰者整體移動範圍至50厘米,鎖頭由電子鎖控制,確保牢固性。

GPS電擊項圈:型號FMA-GC-01,重量300克,具備GPS定位及虛擬圍欄功能(範圍設定為服務點半徑3米),若超出範圍,觸發電擊(電壓50伏,脈衝持續3秒),電池續航30天,配備充電器(型號FMA-CHG-01)每日檢查。

無臉頭套:型號FMA-FH-01,採用黑色不透光織物,覆蓋頭部,設鼻部開口(直徑5厘米,位於鼻部正前方),遮蔽臉部特徵,防止身份識別及外部營救,頭套底部配備彈性綁帶(型號FMA-EB-01,寬度2厘米)固定於頸部。

遙控口塞:型號FMA-RM-01,內置「2A」標準臭襪子(硫化物含量≥50ppm,塞入深度3厘米),配備遙控開關(型號FMA-RC-01,有效範圍10米,電池續航48小時),由監督員控制開合,平時鎖定以維持羞辱效果,嗅聞時開啟以確保呼吸通暢。

無線隔音耳塞:型號FMA-EP-01,隔音等級30分貝,阻斷外界聲音,增強心理孤立感,通過電子鎖固定於耳內,防止移除。

電子鎖:型號FMA-EL-01,電池續航30天,應用於拘束衣、短腳鐐、鐵鎖及耳塞,由管制處人員每日檢查並鎖定,確保拘束完整性。

佩戴規程:

每日服務開始前30分鐘,於管制處準備室(面積10平方米,設操作台FMA-WT-01)由2名指定人員執行佩戴程序:首先安裝拘束衣並將雙臂環抱固定於胸前,接著佩戴短腳鐐並連接鐵鎖至服務平台固定點,隨後安裝GPS電擊項圈、無臉頭套、遙控口塞及無線隔音耳塞,[[rb:完成後檢查所有鎖定裝置並記錄於 > 拘束檢查表]](編號FMA-DR-01)。

抵達服務地點後,受罰者由押送車(型號FMA-TV-01,配備武裝人員2名)護送至服務平台,調整至跪趴姿勢,膝蓋與手肘著地,頭部貼近地面(距離地面≤5厘米),鐵鎖固定於平台中央,確保姿勢穩定並便於女性操作。

安全與維護:

拘束衣及腳鐐內設軟墊襯裡(厚度5毫米,矽膠材質),防止長期跪趴或踩踏造成皮膚損傷。若出現擦傷或瘀青(面積超5平方厘米),由押送人員使用藥膏(型號FMA-MC-01,抗菌成分)處理,若傷勢影響服務(如出血),暫停服務並由醫療組(配備FMA-MD-01儀器)檢查,但不解除拘束。

每日服務結束後,所有裝置進行消毒(75%酒精溶液擦拭,耗時10分鐘),存放於指定儲存箱(型號FMA-SB-03,容量50升,設通風孔),頭套與口塞內襪子每3日更換,確保氣味濃度維持標準(硫化物含量≥50ppm)。

(b) 標識要求:

制服規格:

穿著標有「戀襪矯正者」字樣的制服(型號FMA-UN-01,材質聚酯纖維,紅色底白色文字,前胸與背部文字高度10厘米,尺寸M/L),每日由管制處清洗並配發,確保標識鮮明可辨且無異味掩蓋口塞效果。

制服設計適應跪趴姿勢,背部標識位置調整至上背區域(肩胛骨上方),避免因頭部貼地而遮擋,袖口與下擺設彈性收邊,防止滑落。

附加標識:

服務平台側面設置標牌(型號FMA-SG-02,尺寸50x30厘米,黑色底白字,標註「公眾消臭器」),採用防水材質,每日檢查確保無損壞或模糊,強化服務用途的公開性與權威性。

(c) 監督管理:

人員監督:

由女權監察署公共服務組指定人員(2名,持有「服務監督證書」FMA-SC-01)全程監督,使用手持攝影機(型號FMA-CM-02,解析度1080p,配備廣角鏡頭)記錄消臭與踩踏過程,影像存檔於管制處數據庫(編號FMA-SV-01,保留30天)。

監督員負責操作遙控口塞,確保嗅聞時呼吸通暢,並記錄每日消臭次數(鞋子與襪子分別統計,目標20次)、踩踏次數(上限30次)、女性滿意度(滿意/不滿意)及受罰者行為反應(如掙扎或退縮)。

武裝監控:

服務地點周邊部署武裝人員(每班2人,配備電擊棒FMA-ES-02,電壓1000伏,續航8小時),防止受罰者逃脫或外部人員干擾,押送車(型號FMA-TV-01,配備武裝人員2名)全程待命,停靠於服務點50米範圍內,車輛配備通訊設備(型號FMA-CM-03)與監控室聯繫。

出入口安裝監控攝像頭(型號FMA-CC-05,視角120度,具夜視功能),實時傳輸影像至管制處監控室(編號FMA-MR-01),確保全天候監控。

記錄與報告:

每日記錄消臭總數(單位:次,目標20次)、踩踏總次數(單位:次,上限30次)、女性參與人數(單位:人,上限30人)、完成時間(單位:分鐘)及違規次數,[[rb:匯總於 > 消臭服務執行日誌]](編號FMA-DR-01),由監督員簽署確認。

若受罰者拒絕嗅聞或掙扎超出限定範圍(如移動超50厘米),監督員可觸發GPS電擊項圈(每次3秒,每日上限3次),並記錄違規詳情,違規超過3次/日者追加服務時間30分鐘,追加時間由監督員現場計時並存檔。

3. 效果評估

評估程序:

每月於第一週星期一09:00-10:00,由女權監察署公共服務組執行評估,持續1小時,審查受罰者的服務態度、任務完成質量及違規情況,[[rb:結果記錄於 > 服務評估報告]](編號FMA-SR-01)。

評估指標:

A. 清掃女性更衣室:清掃面積≥20平方米/日,清潔質量通過率≥90%(以場所負責人簽署驗收單為準),違規次數<3次/日。

B. 公眾發泄工具:服務≥15人/日,發泄次數≥30次/日,女性滿意率≥80%(通過滿意度調查表FMA-FB-02統計),違規次數<3次/日。

C. 公眾消臭器:消臭次數≥20次/日,踩踏次數≤30次/日,女性滿意率≥80%(通過滿意度調查表FMA-FB-01統計),違規次數<3次/日。

數據收集:

監督員提交每日服務執行日誌(FMA-SL-01/FMA-FR-01/FMA-DR-01),結合女性滿意度調查表(5題,滿意率以滿意人次除以總人次計算)進行量化評估,滿意度數據由公共服務組彙總分析。

違規行為(如偷懶、掙扎或拒絕服務)由監控影像與監督員報告共同驗證,確保評估客觀性。

進展標準:

若受罰者表現出積極態度(違規次數少於3次/月)、任務完成質量達標(滿意率≥80%或清潔通過率≥90%),服務時長縮減至3小時,調整方案由公共服務組提交管制處處長審批後實施。

進展確認後,記錄於受罰者矯正檔案(編號FMA-CA-01),作為減輕其他矯正措施(如「2B 物理支配」頻率)的依據,並通報女權監察署高層存檔。

未達標處理:

若受罰者態度消極(違規次數超過3次/月或滿意率低於60%),服務時長延長至6小時,調整後每日任務目標提升:

A:清掃面積增至25平方米,垃圾處理量增至7公斤。

B:服務人數增至20人,發泄次數增至40次。

C:消臭次數增至25次,踩踏上限增至40次。

連續3個月未達標者,轉入更高強度矯正項目(如「2C 拘束勞動」加重版,每日勞動增至8小時),並將情況通報女權監察署高層,存檔備查(編號FMA-N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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