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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物管制條例

小说:《 戀襪管制條例》 2025-09-05 08:13 5hhhhh 8400 ℃

戀物管制條例

(2025年第XX號條例)

為規管及禁止不當戀物行為,特別針對戀襪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女權主導價值,特訂立本條例。

第1條 簡稱及生效日期

本條例可引述為《戀物管制條例》。

本條例於2025年3月29日起生效。

第2條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規定外——

**「戀襪」**指任何對襪子(包括但不限於女性的絲襪、棉襪或其他腳部衣物)產生非正常依戀、性幻想或相關行為的傾向。

**「重度拘束」**指施加物理或心理限制,包括但不限於綁縛、禁閉或行為監控。

**「權力剝奪」**指剝奪個人所有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支配權、社交權利及其他基本人權。

**「貞操鎖」**指由當局認可的裝置,用以限制性行為,並具備長期監控功能。

**「排泄控制」**指由指定機構監管個人排泄行為,包括時間、地點及方式,作為懲罰的一部分。

第3條 禁止戀襪行為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展示、實踐或宣揚戀襪行為。

違反第3(1)條者,即屬犯罪。

第4條 罪行及懲罰

任何人被裁定犯有第3條所述罪行——

(a) 初犯:須接受為期不少於6個月之重度拘束,佩戴貞操鎖不少於6個月,並施以權力剝奪,包括所有人權;

(b) 再犯:除第4(1)(a)條所述懲罰外,貞操鎖佩戴期限延長至不少於12個月,並附加排泄控制不少於3個月。

法庭可根據罪行嚴重性,酌情延長上述懲罰期限或加重限制。

所有懲罰措施須由女權監察署監督執行,並記錄於中央違規檔案。

第5條 執法及監管

女權監察署(下稱「監察署」)有權調查、拘捕及起訴涉嫌違反本條例之人。

監察署可要求疑犯提交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衣物、電子設備、通訊記錄及生物樣本。

任何阻礙監察署執法者,可被即時施以臨時重度拘束及權力剝奪,直至調查完成。

第6條 申訴及豁免

被裁定違反本條例者,可於判決後14日內向女權上訴庭提出上訴,但上訴期間不得中止懲罰執行。

僅在證明戀襪行為屬醫療需要並經監察署書面特許的情況下,方可獲豁免;豁免申請須附帶心理及生理評估報告。

第7條 附則

本條例與現行《性別平等法》及《行為規範條例》相輔相成,如有抵觸,以本條例為準。

監察署有權根據社會需要,隨時修訂本條例之具體執行細則,並毋須事先諮詢公眾。

所有因本條例喪失權利者,其相關權利不得於懲罰期滿後自動恢復,須經監察署審批。

戀物管制條例懲罰細則

(女權監察署公告2025年第XX號)

根據《戀物管制條例》第4條及第7條,女權監察署特此制定懲罰細則,以確保條例執行的一致性及有效性。

第1條 總則

本細則適用於所有被裁定違反《戀物管制條例》第3條之人(下稱「違規者」)。

所有懲罰措施由女權監察署(下稱「監察署」)負責實施,並接受其直接監督。

第2條 重度拘束執行細則

定義與形式:

(a) 重度拘束包括物理拘束(如手銬、腳鐐、禁閉室)及心理拘束(如行為監控、強制教育)。

(b) 拘束期限:初犯不少於6個月,再犯可延長至12個月或以上。

執行方式:

(a) 違規者須被安置於監察署指定之拘留中心,期間不得離開。

(b) 每日活動受嚴格時間表限制,包括睡眠、飲食及勞動,違反時間表者將增加拘束強度(如加裝束縛裝置)。

(c) 心理拘束包括每日不少於2小時之「女權價值再教育課程」。

附加條件:

違規者不得與外界聯繫,除非監察署特許。

任何反抗行為將導致拘束期限延長至少1個月。

第3條 權力剝奪執行細則

定義與範圍:

(a) 權力剝奪指剝奪違規者所有人權,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支配權、社交權利、隱私權及其他法定權利。

(b) 剝奪期限與重度拘束同步執行,且於懲罰期滿後不自動恢復。

執行方式:

(a) 財產管理:違規者所有財產(包括現金、房產、電子設備)由監察署接管,期間用於女權公益項目。

(b) 社交限制:違規者姓名及罪行記錄將公開於監察署資料庫,親友不得探視。

(c) 法律地位:違規者喪失公民身份,成為「監管對象」,無權參與投票或法律申訴(除第6條上訴外)。

附加條件:

違規者需簽署「權利放棄聲明」,拒簽者將即時加重懲罰。

懲罰期滿後,權利恢復需經監察署審查,審查期限不少於6個月。

第4條 貞操鎖執行細則

定義與形式:

(a) 貞操鎖為監察署認可之電子監控裝置,用以限制違規者性行為及相關衝動。

(b) 佩戴期限:初犯不少於6個月,再犯不少於12個月。

執行方式:

(a) 裝置由監察署指定人員安裝,違規者不得自行拆卸,違者將面臨永久佩戴。

(b) 裝置具備定位及生物監測功能,每日向監察署報告數據。

(c) 每月進行一次檢查與維護,違規者須承擔相關費用。

附加條件:

違規者若試圖損壞或移除裝置,期限將延長6個月,並加施重度拘束。

裝置解除需經監察署批准,且須證明違規者已消除戀襪傾向。

第5條 排泄控制執行細則

定義與形式:

(a) 排泄控制指監察署對違規者排泄行為(大小便)的時間、地點及方式進行嚴格管理。

(b) 適用對象:僅限再犯,期限不少於3個月。

執行方式:

(a) 違規者須於指定時間(每日不多於3次,每次不多於5分鐘)及指定地點(如拘留中心監控廁所)完成排泄。

(b) 排泄過程由監察署人員或設備全程監控,違規者不得拒絕。

(c) 使用特殊裝置確保遵守規定。

附加條件:

未經許可之排泄行為將導致期限延長1個月,並加重拘束措施。

違規者需接受飲食控制,以配合排泄管理。

第6條 監督與記錄

所有懲罰執行過程須錄影存檔,作為監察署內部審查依據。

違規者之懲罰進度每月向監察署提交報告,並視情況調整懲罰強度。

任何違反細則之行為,監察署有權即時加重懲罰,毋須法庭批准。

第7條 生效

本細則於2025年3月29日起與《戀物管制條例》同步生效。

監察署保留隨時修訂本細則之權利,修訂無需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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