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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母女的逆袭之世界观(3)

小说:同人文 2025-08-26 09:00 5hhhhh 7590 ℃

3、娼妓相关规定

贵族、平民自不必多说,而娼妓指的就是只提供性服务,和他人只存在雇佣关系、而无主从依附关系的妓女。

她们是自由人,只不过通过卖淫谋生而已。

艺伎、女公关、陪酒女、脱衣舞女郎、妓院妓女、应召女郎、援交女、站街女等等,都属于这个阶级,他们在官方注册、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定期进行健康卫生检查,以此获得出卖性资源换取经济利益的许可。

妓女一般分为三类,野妓、院妓、家妓。

野妓指的是不从属于任何组织,个人自由卖淫,她们获得官方的卖淫许可后,自己在线上线下招揽顾客,从事各类卖淫活动。

院妓即是在妓院工作的妓女。组织卖淫的各类娱乐机构,也就是妓院。

妓院招聘众多妓女为其工作,而妓女主要从妓院领取劳务报酬。妓院还需要依法为妓女提供医保、社保等社会福利,并组织妓女进行定期健康卫生检查,否则就要追究妓院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责任。

家妓一般是指被某一个人包养的妓女,就有些类似于过去所谓的情人,不过家妓和雇主在司法上是雇佣关系,这种关系是注册在案的。

已婚人士包养家妓亦需要配偶的书面许可,而且配偶随时都可以单方面取消自己的许可。只要配偶取消许可的通知书面送达雇主和家妓双方,雇主和家妓之间就不可以进行任何性交行为,否则就会被认定为出轨,追究破坏婚姻的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在SM俱乐部里工作的特种行业女性,比如SM女王和性奴妓女,其实也是妓女阶级,虽然她们做的事情要么像是主人,要么更像奴隶,但本质上来说,她们依旧是拥有私有财产、个人自由、且生命健康和个人财产都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自由人。

妓女可以在非工作时间自行穿脱布制的娼妓项圈,在非工作期间是不需要佩戴项圈,在不戴项圈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她们理应视为平民。她们只在工作时间,因雇佣关系而暂时沦为娼妓,而一旦工作时间结束或雇佣关系解除,她们就立刻恢复了平民身份。因此妓女的孩子在法律上和平民无异,因为妓女并没有改变女性人权本身的状态。

所有从事性服务的人都被视为女性,即使生理上完全属于男性,服务对象为女性的牛郎,在法律上也被视为女性,女客人和牛郎之间的关系被视为同性买春。

生理为男性的奴隶、女畜,以及刚刚出现女器,其法律性别也都是女性。

有些原本生理性别为男性的妓女、奴隶、家畜,在转变身份之时也会选择去接受肉体改造,变成生理女性或介于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特殊存在。

从事卖淫工作的人除了出生时登记落户的自由人户口,在从事卖淫活动之前还需要到卖淫行业协会注册一个和自己户口绑定的妓户,这个妓户上的性别统一为女性,因此也常被称作妓女户。

注册妓户的年龄要求是十六岁以上,即国中毕业、完成义务教育之后。

事实上,妓女、奴隶、女畜、女器等一系列涉及性行为的特殊身份登记,都需要当事人年满十六岁,这是因为法律规定,性交同意年龄为十六岁。

在她们戴上表示自己妓女身份的项圈,开始从事卖淫活动时,身份自动切换成项圈对应的妓户,此时法律上她们就是女性。

奴隶、女畜、女器也是一样,不论生理性别为何,在她们戴上项圈时,法律上一律视她们为女性。

因此,娼妓、奴隶,女畜和女器,即使生理为男性,也不得以父亲的身份要求女方子女冠父姓,因为她们在身份转换期间被剥夺了父权。

已婚者在注册为妓女的时候,需要和配偶一起到区役所性服务管理课办理手续,并提交配偶对自己婚姻对象从事卖淫行为的书面许可,才可以办理妓户。没有配偶的当场许可和书面签字,已婚者的妓女户申请拒不受理。

已有妓女户的个人和婚约对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也需要婚约对象到场并提交对自己的婚约者在婚姻存续期内从事卖淫行为的书面许可。如果婚约对象不接受婚约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事卖淫行为,那么婚约者要么选择注销妓女户籍,从此不再具有卖淫资格,要么解除婚约关系保留妓女户籍。

没有妓女户籍从事卖淫活动,或虽然拥有妓女户籍但在卖淫时没有佩戴娼妓项圈,此类行为都属于非法卖淫,处一年奴隶刑或缴纳五万日元罚金,如卖淫对象为已婚者,则破坏婚姻罪另算。

未经配偶许可的卖淫行为属于主动进行婚外性行为,为破坏婚姻罪,同时非法卖淫(未经配偶书面许可妓女户籍不会保留下来)也属于加重情节,处有期奴隶刑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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